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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不能因生育而被用人单位歧视 《劳动法》早就规定了平等的就业权利

2021-07-13 16:17:17 来源 : 今报在线

日前,由“广东女职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开除”话题引发的舆论热议还未散去,又一起类似事件,让职场女面临的生育歧视问题再受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期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自己去重庆某酒店应聘,酒店经理竟然要求她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辞职”的书面保证。

这名女士的质问,引起了不少网友尤其是女网友的共鸣:“我觉得女找工作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我去年结婚,今年28岁,就是因为没有生小孩,找工作就要这么被对待吗?那么五险中的生育保险要来有何意义?”

用人单位应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女不能因生育而被歧视。好在,面对此事,官方已经出面表态。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表示:“我局已向该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该单位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投诉,我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由于政府部门已经介入,此事最终应当可以得到妥善解决。但是,类似事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不能指望每次女遭到不公正待遇后,都需要通过网上投诉才能保障合法权利。即便经过相关部门介入,解决了纠纷,往往也会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而现实中多数求职女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或换个单位去求职。正是因为看到解决纠纷的“麻烦”与求职女的隐忍退让,一些用人单位才会更加肆无忌惮,公开表达对怀孕女的职场歧视。

要更加广泛地改变这些现状,需要在法律监管与观念引导两方面做好工作。首先,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对那些存在公开因怀孕而损害女求职者与员工权利的用人单位,要开出令其“肉疼”的罚单,而不只是劝诫了事。

《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一基本规定,应该成为所有用人单位的行为准则。《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文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女、损害女权益的行为。虽然法律条文一直存在,但一些地方的执法与监管力度不强,这也给一些用人单位趁机钻空子留下了空间。因此,仅仅停留在责令整改或口头警告上,恐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再者,观念上的改变也很必要。虽然我国些年在推动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必须承认,仍有不少人存有对怀孕女的职场偏见,认为女一旦怀孕,就势必耽误工作,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显然,这种偏见只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越来越多的案例都证明了,一家公司如果只追求短期利益,无视女员工的尊严与权利保障,早晚会被“反噬”。由此引发的负面舆论将会为其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简直是“因小失大”的荒唐行为。相信任何有长远眼光的用人单位,都不会在保障女权益的问题上犯糊涂。

合理对待怀孕女,与一家公司的人道态度与法律观念息息相关。给怀孕的女员工最基本的尊重与相应的待遇保障,也是用人单位应该始终坚守的底线行为,但愿那些公然损害女权益的事情能越来越少。

关键词: 生育奖励假 职场女性 生育歧视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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