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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加班就有加班费吗?维护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注意啥?记者梳理相关判例,给您提个醒

2022-03-28 20:35:17 来源 :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原标题:只要加班就有加班费吗?维护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注意啥?这些判例给您提个醒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通知》,决定自2022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专项行动。此前,半岛全媒体记者也曾接到多起类似线索,不少当事人还因此对簿公堂。对此,半岛全媒体记者梳理近年来青岛法院相关判例,以帮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

公司实行“包薪制”

索要加班费不予支持

刘刚(化名)、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刚的职位为质量检验员,工作地点青岛,月工资已包含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2020年11月3日,公司向刘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0年11月与李刚解除劳动合同,并以2020年11月3日为截止日对刘刚进行工资结算及计算有关费用。2020年11月20日,刘刚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其请求公司支付的项目中,包含“2016年2月26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03642元”。裁决作出后后,双方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刘刚称,他于周末多次加班,其提交的一宗检验文件签收单及保存工作实时照片的网盘记录,以证实其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检验单中只有刘刚和不能确定身份的人的签名,没有验货工厂的盖章,且检验单也不能证明刘刚周末验货系在加班。如果要证明刘刚周末的验货均为加班,刘刚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其周一到周五每天都有验货工作,这样周末的验货才能因超过工作时间而被认定是加班,刘刚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周一至周五每天都有被安排工作,不能一边享受周一到周五别人上班他有时休息,一边又主张周末有工作安排时的加班费。经刘刚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均表明,公司实行包薪制,月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刘刚作为检验员无需办公室坐班,其工作时间不受周一到周五的限制,因实际验货工作的需要,验货员均存在周一到周五工作日有时休息,周末有时需要验货的情况,因此验货员每月的实际工作日不确定,如果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超过当月标准工作天数,超出部分将给予调休假。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刘刚的月工资包含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任职验货员的员工,没有收到第二天验货安排的,则第二天视为休息日,由于工作未完成而需加班,不得索要额外费用或加班费,因该加班费已包含在月工资中。在员工手册中亦载明:办公室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为星期一至五,实行5天8小时工作制,验货/审核人员在其他外勤员工根据工作需要,不受限于以上工作时间。本案中,刘刚任职验货员,但刘刚提交的检验文件签收单等证据虽载明日期均系休息日,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震在职期间提供了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存在加班事实,故刘刚主张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刘刚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对加班安排调休

要求支付加班费遭拒

李涛(化名)自2020年4月入职某公司,系公司门店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运营管理、工资考勤、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完成月销售任务等方面,于2020年8月离职。2020年12月,李涛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诉,在提出的请求裁决中,包含“公司向李涛支付加班费9521.5元”“公司向李涛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759元”。裁决做出后,李涛不服,诉至法院。

关于李涛主张的在职期间加班费,法院认为,在李涛提交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涛在“***工作群”向其他职工发送通知中载明“加班时间核算为一天上班时间,可调休或核算一天工资”“下午上班取消,改为休息。明天正常上班,今天上班人员后期可调休”“周一公休,该邀约的邀约,为下周做准备”的消息,可以看出,李涛作为公司处管理人员,对加班及调休均进行了通知,在公司已经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对李涛主张的在职期间加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涛主张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规定。在庭审中,李涛与公司均认可,李涛系自2020年4月入职公司,于2020年8月离职。在职期间未满12个月,故针对李涛主张的带薪年休假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李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涛在公司工作群中向其他职工发送加班调休通知,可以看出,公司已对加班安排调休,基于此,一审法院对李涛主张的在职期间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带薪年休假“算错”

要求支付未获支持

王明(化名)于2019年7月到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王明缴纳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的社会保险。王明的工资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发放至2021年2月。王明主张其实际工作至2021年3月31日,因公司拖欠其差旅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提出辞职。公司称,王明实际工作至2021年3月15日,系主动离职。

2021年5月,王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其中包含“公司支付2021年2月1天年假工资、3天年假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对双方劳动争议一案不予受理。王明对仲裁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明提交年假请假记录4份(打印件)、2月份工资条(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发工资时克扣其年假工资,王明实际请假两天,公司同意休年假但发工资时克扣了1天年休假工资。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工资条没有公司盖章,王明未出示钉钉打卡记录原始载体。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明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克扣1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及未休4天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王明于2019年7月到公司工作,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王明在公司工作至2021年3月31日,故王明2021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天(90天÷365天×5天=1.2天)。王明2021年已休年休假2天,因此,对于王明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明主张公司克扣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提交的工资条复印件及钉钉请假记录打印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王明要求利得公司支付克扣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王明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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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休假、工资!山东发布重要通知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通知》,决定自2022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专项行动,聚焦超时加班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流水线作业企业,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集中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企业制定工时、休息休假内部规章制度情况;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企业安排加班情况及依法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情况;企业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企业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情况。

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并督促限期整改,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强制加班、制度化加班等突出问题将重点予以打击;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依法予以公布或向社会公开。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遭受侵害时,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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