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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征求大遗址利用导则意见

2019-12-20 13:34:53 来源 :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国家文物局官网17日发布通告,就《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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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明确了大遗址利用基本条件、利用内容与方式、管理与运营等内容。根据意见稿内容,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主动参与大遗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阐释文物价值,积极转化考古成果,向公众普及文化知识。鼓励建设大遗址考古工作站(或基地),提升考古和文物保护、保管工作条件。凡是出现利用方式和内容过度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影响文物价值,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立即停止大遗址利用工作,并进行整改。

意见稿提出,确定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时,应重点评估以下方面:(一)文物类型、文物价值、脆弱性;(二)文物保存、保护、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现状;(三)相关自然与人文资源,及其利用情况;(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与公众需求、机构建设与政策执行能力、周边区域建设发展现状等。应优先选择符合大遗址价值内涵、文物安全要求的利用内容与方式。

意见稿明确,遗址价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遗址展示、科学研究、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类型;遗址相容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游憩休闲、社会服务、环境提升、产业协调等类型。第十八条 大遗址利用应以价值利用方式为主。针对不同类型的游客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给予优质的参观体验。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提供遗产教育、文化活动、专业培训等公共文化服务,拓宽信息传播与公众参与渠道,积极与周边社区交流合作。

以下为政策原文

国家文物局

2019年

目录

一、 总则 1

二、 基本条件 1

三、 对象、内容与方式 3

四、 管理与运营 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大遗址利用工作,实现文物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及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大遗址利用工作。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利用工作,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第三条 大遗址利用工作应遵循“坚持公益属性、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采取多种方式科学阐释文物价值,改善文物所处环境,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第四条 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大遗址利用工作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工作。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大遗址利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遗址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大遗址利用工作涉及多方权益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权责。

二、基础条件

第六条 大遗址利用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文物保存现状良好,无重大安全隐患,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有明确的专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

(三)文物保护规划已经公布实施,或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已公布执行,保护、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确。

(四)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已编制中长期考古工作计划;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古工作,并与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开展大遗址利用工作前,地方人民政府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大遗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梳理遗址价值内涵和地区资源要素,明确大遗址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主体功能区划分、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等,保障大遗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二)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及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权责。

(三)组织专业机构科学评估大遗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响和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四)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空间范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物权,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强度。需要获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五)评估大遗址利用的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主动参与大遗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阐释文物价值,积极转化考古成果,向公众普及文化知识。

鼓励建设大遗址考古工作站(或基地),提升考古和文物保护、保管工作条件。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大遗址利用工作,并进行整改:

(一)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威胁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

(二)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三)利用方式和内容过度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影响文物价值,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整改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复核整改情况,保证整改措施落实。

三、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确定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时,应重点评估以下方面:

(一)文物类型、文物价值、脆弱性;

(二)文物保存、保护、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现状;

(三)相关自然与人文资源,及其利用情况;

(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与公众需求、机构建设与政策执行能力、周边区域建设发展现状等。

应优先选择符合大遗址价值内涵、文物安全要求的利用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遗址本体,包括能够反映遗址格局、历史沿革、价值内涵的各类遗存。

(二)遗址环境,包括遗址周边景观,与遗址价值内涵直接相关的自然和人工环境要素(如地形地势、植被、村落等),文化、社会、经济等背景环境要素(如习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遗址所承载的场所精神等。

(三)考古与科研成果,包括考古工作获得的各类信息,考古报告、学术论文等考古工作成果、研究成果,能够反映考古技术和方法、考古工作历程的文字记录、工具设备、绘图、影像、录音等资料。

(四)历史文化信息,包括能够反映遗址所处特定历史时期、演变发展脉络和文化背景的碑刻、史籍、文学作品、艺术品、人物典故等。

(五)保护管理成果,包括能够反映遗址保护理念、保护技术、保护工作进展的项目档案与各类文字、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应梳理大遗址利用的对象,明确文物核心价值,构建展示阐释体系,在此基础上确定大遗址利用的内容和方式,突出不同类型大遗址的价值、禀赋和独特性,避免同质化。

第十三条 根据利用目的和文物影响程度,大遗址利用可分为遗址价值利用、遗址相容使用两类:

(一)遗址价值利用,是基于遗址本体、遗址环境、出土文物,以及文物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等开展的利用活动;

(二)遗址相容使用,是不以文物价值内涵传播为直接目的,但依托遗址所在区域的土地、生态资源等开展的利用活动。

第十四条 遗址价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遗址展示

包括现场展示、博物馆展示、在线远程展示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大遗址建设遗址公园、城市公园等。

(二)科学研究

包括深化遗址价值认知的各类学术科研活动,以及为遗址保护、展示阐释、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提供学术指导。

(三)传播教育

包括网络、出版物、电视、广播、电影、游戏和巡回展览等文化宣传活动;公众讲座、社区课堂、学校第二课堂、演出与文化活动、知识培训等科普教育活动。

(四)产业转化

包括依托大遗址的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开展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创意、演出、出版等相关产业转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 遗址相容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游憩休闲

将大遗址所处的空间环境开放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小型广场、街道活动场地等,为公众提供具有历史氛围的公共活动场所。

(二)社会服务

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引入餐饮、交通、文化娱乐等社会服务项目,采用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手段,为公众提供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的公众文化服务。

(三)环境提升

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实施建筑整治、场地绿化和环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人居环境。

(四)产业协调

围绕大遗址利用调整所在地现有产业结构,形成适合大遗址保护利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环境。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的前提下,延续大遗址既有功能(如大运河的航运功能),反映大遗址历史演变和功能变迁;或发展生态农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等低能耗低强度的产业,与大遗址价值展示和遗址环境改善相协调。

第十六条 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制定利用策略,明确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各方权责、管理运营要求,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四、管理与运营

第十七条 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履行地方人民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建立与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的协作关系。

(二)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和职责分工,不断提升管理队伍素质、优化人员配置,加强经验交流、业务培训。

(三)制定大遗址维护监测、考古研究、信息管理,以及社会服务、文物和人员安全、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开展监测巡查、安全防范、保养维护、信息管理等日常工作,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责任要求。

(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良性循环。

(六)制定、组织实施大遗址利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并根据评估与反馈意见调整方案,不断提升利用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及时了解大遗址利用所涉及的各方诉求,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保证一定比例的经营性收益用于大遗址日常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大遗址利用应以价值利用方式为主。直接责任主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阐释和展示大遗址的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游客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给予优质的参观体验。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提供遗产教育、文化活动、专业培训等公共文化服务,拓宽信息传播与公众参与渠道,积极与周边社区交流合作。

(三)通过组织公众考古、成立志愿者队伍、接受社会捐赠、进行产业转化等方式,积极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大遗址利用的途径。鼓励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考古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和建议,促进当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大遗址利用活动。

(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游客量等,建立适用于大遗址的实时监测平台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监测数据及时建档保管。

(五)鼓励研究、建立大遗址补偿机制。

第十九条 采用相容使用方式时,直接责任主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建设项目应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科学选址,避让文物密集分布区域,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不得影响文物本体安全、文物价值和景观环境。

(二)景观绿化和环境整治项目应突出历史氛围和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规模人工造景。

(三)结合地方生态保护、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产业升级、文旅融合等区域发展战略。

(四)监督大遗址利用活动,及时发现不当行为和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文物本体安全。

第二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大遗址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大遗址利用直接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

关键词: 大遗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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