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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别存侥幸心理,如实告知是义务

2022-03-19 11:09:53 来源 : 大众报业·半岛网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王先生购买了一份医疗险,2021年10月被保险人因双眼模糊前往医院就诊检查,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并多次住院。后续被保险人提供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发现,针对被保险人病历记载投保前糖尿病史既往史,均刻意造假隐瞒,提供伪造病历。鉴于其恶劣行为并且投保前存在糖尿病史未告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解约的审核结论。

案例分析

住院病历是理赔审核的重要资料,对于被保险人病情及记录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此被保险人因慢性病且短期内出险,从医学角度,糖尿病史一般数年以上方会引起视网膜病变,被保险人存在投保前疾病未告知的可能性较大,同时,病历造假,涉嫌保险欺诈行为。

在证据面前被保险人对于病历造假行为以及病史隐瞒情况供认不讳,保险公司依规作出理赔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结论,同时保留依法追究其理赔欺诈法律责任的权利。

泰康人寿提醒您

诚信原则是合同签订的黄金原则,此原则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履行保险责任的义务 ,同时也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双方均需要遵守。如果对于投保前病史不如实告知,公司有权行使解除权。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投保时请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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