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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州酒店及公司法人姜鹏飞遭限制消费 为华住酒店旗下子公司

2020-08-03 15:09:12 来源 : 中国经济网

近日,河南中州快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州酒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鹏飞遭济源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记者查询发现,河南中州酒店为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住酒店”)旗下子公司。济源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签发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据报道,2015年12月,华住酒店集团正式对外宣布,集团正式接手中州快捷酒店85%的股份。

河南中州酒店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华住酒店持股85.00%,认缴出资425万元;河南省中州宾馆持股15.00%,认缴出资75万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济源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豫9001执2999号》显示,2020年7月8日,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张萍申请执行河南中州酒店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河南中州酒店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济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河南中州酒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河南中州酒店及河南中州酒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姜鹏飞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称,如河南中州酒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河南中州酒店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济源市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限消使用声明如下: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上述限制消费令签发的3天前,华住酒店苏州一分公司安全违法遭公示。

2020年7月14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华住酒店苏州人民路第一分公司罚款3.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姑苏市监处字[2020]Z033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华住酒店苏州人民路第一分公司租用人民路1331号并于2019年8月开始施工,电梯一并移交给该分公司实际使用并管理,至1月2日现场检查时,该处其他电梯未见,该分公司施工正在使用一台电梯,经位置描述及查询该电梯设备档案号为T13013,结案之前未提供使用登记标志,未提供安全技术档案,未提供维保记录及自行检查记录,未提供应急预案及记录,经查询,该处共有26台,所登记的原来使用单位已撤离并已注销,该处电梯并未注销或停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0年之前,除在用的一台电梯外,其他电梯已拆除,使用的电梯T13013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该分公司使用的电梯为超期未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华住酒店苏州人民路第一分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进行定期维保及自行检查,无应急预案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本法第八十三条(二)(三)(六)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罚。

华住酒店苏州人民路第一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2日,其总公司为华住酒店。

资料显示,华住酒店为多品牌酒店集团,在全国400多座城市,运营4000多家酒店,并拥有80000多名员工。2010年,华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第三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第六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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