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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R之路径探索 解纷机制与互联网的时代碰撞

2019-12-20 13:56:36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图为分层递进漏斗式解纷模式。张丹青 制图

图为2019年4月30日浙江省ODR运行情况。张丹青 制图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商业模式等社会各层级,渗透进方方面面。在多方利益的冲突下,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矛盾纠纷类型更具有开放性特征,ODR机制开始运用于与网络交易有关的网络支付纠纷、互联网小额借贷纠纷等“新奇特”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ODR机制的运行还涉及以下几种纠纷:诉讼请求仅有金钱类的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即性质为侵权类的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虚拟世界纠纷即利用网络技术解决优势明显的纠纷;“灰色”纠纷即当事人不愿暴露身份、不愿面对面交锋的家事纠纷、相邻纠纷、隐私纠纷等。

ODR机制孵化史

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演化而来,是除了诉讼之外的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的统称,因电子商务的不断发达而扩散到互联网维度,翻译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民众以电脑、智能手机等新型工具为载体,将争议提交网上纠纷解决机构,亦通过在线的方式得到调解或裁决。简言之,ODR系由ADR与互联网科技的结合得以衍生孵化。

美国是ODR起源国。ODR源自于美国1996年的三个试验性的方案,分别是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 Online Mediation Project(UMOMP)(以解决美国马里兰州家事纠纷以及医疗保健纠纷为主);The Virtual Magist rate(VM)(侧重在线仲裁);及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Online Ombuds Office(OOO)(侧重解决eBay、up Sale等网上拍卖的争议)。

ODR机制价值定位

(一)ODR的漏斗功能效应解纷(Disputes)

ODR是资源与优势的集大成者,通过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仲裁、在线诉讼五大功能彼此衔接,互相联通,使矛盾纠纷化解像漏斗一样经过层层筛选,将部分化解成功可能性大的过滤至非诉讼调解方式化解,将适合诉讼外解决的纠纷分流至法院系统外部的解纷机构力量化解,其他案件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按照诉前调解、繁简分流、速裁等方式化解,仅剩小部分疑难案件将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由法院居中裁判。漏斗形的ODR解纷机制采取“关口前移,力量下沉”的方式,在前端就解决大量问题,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量,大大减轻了法官的压力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扰,有利于实现矛盾纠纷的良性化解即漏斗模式,以实现资源集约、纠纷集约、成果集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是传统解纷模式无可代替的。

(二)ODR平台特性

创新性。扭转了人们“有问题找政府、有矛盾找法院”的思维惯性,传达了“新型矛盾由新机制解决”“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士解决”“线上问题在线解决”的新理念,实现了政府搭台、网络主导、科技担角的有效治理效果。

一站式。平台服务功能,彼此衔接,互相联通。仅用一个账户,便可根据不同需求,对号入座,选择不同功能区块,多功能集合在统一平台,对民众司法需求全面覆盖。

智能化。平台自动搜索资源库,利用多维度可视技术,以动态视图实时监测描绘数据全貌,以全自动资源排列和实时数据处理技术,智能分类和导流用户需求,智能化分配和调度对应资源,实现纠纷精准化治理。

开放式。平台以一个中心点,辐射纳入司法、仲裁、行政、行业、人民、律师、公证等全方位的解纷资源,组成一个开放的多元小宇宙,海纳百川,应对各类新型纠纷。

权威性。平台由政府搭建、监管,对各类解纷资源进行认证、规范,对各类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分类统计、综合运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三)ODR平台构建之战略意义

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推进。根据社会治理体系不同层级的治理需求,系统提炼后台大数据,建立数据程序化处理流程,重点攻克风险预警模型、解纷资源整合及纠纷解决机制三大区块,为社会的多元化综合治理,提供数据与技术的双重支撑,增强社会资源配置的现代化,维持社会矛盾化解的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推进。ODR的诸多优势,也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推崇。

巧用社会力量,整合各界资源。平台通过对专业、非专业,官方、民间、国内、国际等各界资源的融会贯通,优化资源配置及共享,实现资源、人才的跨区域、跨界限共建,有利于撬动尚未被利用的社会力量,发挥司法调解与其他社会各界调解资源的共能共效。

促进矛盾多元化解双效提升。平台根据用户根据需求,智能分流前端纠纷咨询类别,通过同类型司法判决和调解大数据推送、比对,平衡纠纷主体的心理和法律预期,提升调解效果。同时互联网的办公便利和时间碎片的特点,利用司法裁判的碎片化处理,提升裁判效率。通过以上两方面进行调解效率的和效果的双重提升。

搭建普通民众实现正义的快捷桥梁。线下诉讼的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成本使得普通百姓大多感觉自己打不起官司,而平台以低廉成本,只需要一台电脑,或者一部智能手机等上网工具,就可以实现无需出门,动动手指就能化解需求,有利于基层普通民众更快捷、更高效、更低成本地接近正义。

民间自治机制的百花齐放。由于资源的匮乏,目前国内缺乏民间自发的纠纷化解机制,而平台内专业、开放的社会共享资源可以激活大量的民间资源,在统一的机制内根据不同社会端口成立各自的专业领域自治机构,形成自治机构百花齐放的普遍现象,提升解纷主体解纷信心的系统建设。

社会民营经济绿色生态发展。对民营企业而言,资本的流动畅通可以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从司法角度看,平台高效、便捷的解纷方式从侧面降低了企业的运作成本,从客服、企业法律顾问、聘请律师到解决纠纷的周期,都极大的降低民营企业在司法分支的经济投入,从更远的视野来看,调解优先的平台运作流程可以提升企业的诚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公平的运营环境,也有利于企业吸引国内外的优良投资者。

全球视域下ODR构建之实务论证

(一)他山之石:ODR机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

美国于2010年2月向美洲国家组织提交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即《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纠纷的电子解决草案(示范法/合作框架)》,意在建立跨国ODR国际规则。经过多年发展,经过美欧亚三点支撑的局面后,日本和韩国后来者居上。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ODR的应用已呈排山倒海之势无法抵挡。

美国Cybersettle 、eBay。Cybersettle提供“盲目投标”服务,活跃于美国市场。eBay是美国最大的商品在线交易网,每年通过在线平台解决的纠纷大约有6千余万件。

英国Nominet域名注册公司、Resolver。Nominet自1996年始解决以.uk为后缀的域名注册法事项,自2014年起解决以.cymru为后缀和以.wales为后缀的域名注册事项。Resolver通过互联网服务方式,解决互联网消费者和线下消费者与经销商和一线零售商的纠纷。

德国Online Schlichter。2009年始,其资金来源于司法部和德国六个地区的消费者保护中心,中心日常运营由消费者负责运营。主要提供B2C线上交易和其余各类线下买卖线上争议调解服务。

(二)就地取材:ODR机制之于司法系统

当世界ODR的发展不再仅仅满足于电子商务领域的需求时,司法系统开始将ODR与ADR融合,发挥两者多元、权威、共存的特性,联通在线调解平台和在线法院平台,一统管理系统,打造360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纠纷解决体系,使正义不再迟到。

美国MODRIA。美国MODRIA衍生于EBAY和PAYPAL的ODR部门,其提供一个以云计算为基础的平台,政府和民间机构均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建立专业的解纷机制而无需另立门户,无需另行投入资金和资源,更无需花费大量精力研发技术。MODRIA获得了信息安全ISO27001认证,得益于MODRIA的程序和技术,每年为美国仲裁委、荷兰法援中心、各大知名企业等用户解决了几十万件风险矛盾纠纷。

荷兰Rechtwijzer 2.0。开发者为海牙国际法协会,由本国司法与安全部提供服务。通过对诉求的初级诊断,提炼争议核心矛盾,交由系统背对背协商,最终在线上终结案件的机制。

英国在线法院。2020年4月,英国历时多年完成了这项司改项目重大事项之一,它以“数字化辅助”方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提升他们的用户体验。所有低于25000英镑的钱债索赔案件都必须纳入在线法院审理范围,从互动式自动化的案件分流程序至调停程序,最后进入裁判程序。

目前,我国ODR的构建还存在以下实践困境:起步迟,平台少;人员业务能力弱;法制不健全,保障机制未就位;对平台认同度低,推广宣传不够系统;地区发展不均衡。

我国ODR构建的进路探索

(一)与时俱进,以先进理念引领解纷实践

未来发展大势是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一日千里的发展,社会各界不断将目光聚焦于在线纠纷解决方式。一是ODR的推进需多方协同,由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发力,推进在线化、集成化、平台化、升级化的平台。同时,以先进的理念和案例改变社会公众的认知,引导人民解决争端由诉讼方式向多元纠纷化解转变,由线下解决方式向线上解决方式转变。二是加强社会信任感,推动主流媒体、机关企业、街道社区等主体齐头并进助力宣传工作,填补因典型诈骗、网络欺诈造成的社会不信任感。

(二)自上而下,健全在线诉讼规则

优化程序设计,建立以程序公正为第一位的ODR程序规则。设计出一套调解员中立、当事人充分陈述的科学程序,同时明确当事人的处分权作为程序公正的补充,以看得见的正义助力看不见的正义的实现。大力推进以电子送达为主,实体手段为辅的送达方式,明确在线送达的法律效力,保障在线传输的安全性能。

建立ODR调解员中立地位保障机制。公开调解员的专长、工作经历及培训经历,采取ODR系统随机选取及当事人合一选择方式选择适合纠纷解决的调解人员。若存在不公正、不称职的情形,则启动“弹劾程序”更换调解员。

建立评价体系,扩充完善专业化人才队伍。以专业优势著称的ODR,必须建立起选拔培训机制,筛选出专业技术特长、网络技术背景强、解纷能力强的调解员,并通过考试培训取得相应的调解员资质证书,以公开促成效,以评价促热情,建立考评机制打造一支服务全国的跨界融合专业解纷团队。

(三)内外联合,构建诉调对接长效机制

首先,整合资源,共享数据,搭建全国统一的在线纠纷化解平台。共享化、社会化是在线纠纷解决的最大亮点,非法律资源与法律资源、非官方资源与官方资源互相联通、合理配置、共享资源均可通过在ODR实现:

一是积极发挥民间资源的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化解渠道,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人民调解、社会学者及志愿者、行政组织调解等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

二是调动企业和独立第三方的解纷积极性。企业和第三方也要积极融入“互联网+”的改革浪潮,自觉融入这场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革命洪流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如淘宝自主研发大众评审团模式解纷,新浪利用微博社区调解平台解纷,均发挥解纷作用。

三是借助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优势,把更多法院建成“智慧法院”。“互联网+”为在线解决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例,利用互联网优势解决了大量的纠纷, 截至2019年4月30日,平台注册用户数 784476 人次,调解员注册数 43159,咨询师数量 1445。调解案件申请总数470840件(用户申请调解案件数 25927件,用户申请率5.51%件,机构登记案件总数 444913件)诉前登记案件数15252件,基层单位登记数 292387件,调解成功案件总数 418957件,结案数 464926件,调解成功率90.11% ,申请评估案件数 2342件(评估报告数1459件),仲裁案件数128件,诉讼652件,申请司法确认案件16027件。其他法院也在积极推进电子法院的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司法领域内“最多跑一次改革”向“一次不用跑”转变。

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异地网上化解纠纷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其不受限于地域。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开展电子法院及互联网智能化平台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现存的平台设计思路、要素模块、救济通达等各自为政并不统一,有不同的侧重点。比如浙江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针对互联网纠纷成立杭州互联网法院,以法院为主导力量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可以处理大量简单小额纠纷。而江苏在实践的过程中侧重法院内部智能化建设的要求,对庭审辅助系统进行开发运用,从源头上减少法官、法官助理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压力。笔者认为,我国接下来应当逐步吸收目前已有的版本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出发点,着力提升法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搭建系统集成全国统一的平台,再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接口和插件对不同地区予以调整,保证实践的多样性和司法平台的统一性相一致。

其次,外联各方力量,加强对外衔接。加强与司法局、妇联、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合作,制定双边规则,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从制度上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实施,打造多元化、立体化的调解方式和调解主体,推动仲裁与诉讼程序、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长效衔接。

第三,巧借外力,打造立体高效团队:

特邀调解从个体化向组织化发展。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立规范、多元、中立、胜任的非诉解纷方式,主要发力点在于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法院在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基础上还应组建设计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等方面多样化、全面化的调解中心,与其展开对接引导其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调解队伍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以培训促专业能力大提升,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调解队伍的转变,组织人员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培训会及大讲堂,邀请专家学者及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坛授课,提升调解的精细化,同时注重对人员的分类,制定调解员管理守则规范工作内容。

第四,创新模式,推动矛盾多元化解:

“互联网+”合作调解是趋势。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需要法院在建设ODR的同时运用互联网工具与微软、新浪等平台合作,以达到调解系统的更新换代。发现新型互联网潜藏风险,即发送司法建议督促改进,与企业主动积极沟通,充分发挥纠纷解决后端(即调解、审判)对纠纷前端(即纠纷的预防)的反哺作用。

“互联网+”审判是必然。实现网络支付纠纷类案件立案、受理、送达、开庭、举证全流程在线需要逐步推动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建立。利用网上法庭系统从相关电商平台上提取证据,达成自动生成相关证据清单的目的;同时智能推送裁判结果供承办法官参考。同时可根据结构化的诉讼数据,按照相应的逻辑算法自动生成法律文书,使得快捷、高效地处理电子商务纠纷,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解决矛盾。

深挖已建成四大公开平台的巨大社会效应。我国目前已经建成四大信息公开平台分别是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信息公开,接下来将加大力度推动四大平台的发展,发挥四大平台组合拳的几何效应,助力中国法院系统成为全球范围内首屈一指的司法公开大平台,实现全国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案件查询、执行信息查询为一体的全公开。

提高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平台的管理效率。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智审系统”、智能电子卷宗随案生成、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等改革措施,加大力度解决送达难问题 。推进法院办公内网、涉密文件的处理,推进平台实现专网全部连通、数据全面覆盖、数据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实现办案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办公更加方便快捷。

拓展法院外部审判服务网的发展领域。诉讼服务网的拓展、12368司法服务热线的全方面覆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及时更新和移动微法院的深度应用,为法院掌握审判动态、研究类案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和空间。

(四)司法与科技的跨界,助跑深度融合

依靠科学技术的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全新的高难度的工程,其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深度跨界融合司法及网络技术。这项工程不是简单的“购买技术”,也不是单纯的向内引进技术人才,其更深乘次的跨界是在进行顶层设计时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包括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聚集一堂,组建科研团队,形成乘积效应,形成司法和科技的跨界“强强联合”。

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管理,获取准确的数据。实现全国法院信息汇聚、提升审判质效关键之处在于精准化、标准化管理数据。众所周知,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难以保障,不准确的数据统计可能会误导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或者审判管理系统的预判、统计及部署,更有甚者会引发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造成人民群众的误解。

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分析,挖掘数据的使用价值。对海量的数据没有分析、整理、分类和研究,这些数据就是一盘散沙,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我们需要对大数据进行标注,进行分类,进行解构,进行分析。只有做好这个浩大的基础工程,才能为后面的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基础数据。

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建立系统分析模块。司法大数据应用的重要价值就是针对大数据,通过科学的方式方法挖掘、分析、应用数据,及时提出对法院有益的司法建议,为司法政策提供依据。同时通过不同类别的数据建立不同模块设计,推动审判系统、执行系统、司法行政系统等组合发挥系统的最大效益。

加强对大数据的预测,参与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以全球为视角,可以发现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形成良好互动的国家都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但在我国现有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里存在功能性障碍,导致法院受理案件大量增多、其他纠纷解决模式难以发挥其效用等问题。原因主要有:一方面,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人民法院收案数量明显增多,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各个法院审理案件的最大掣肘。自2015年至今,浙江法院收案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各地区、各基层法院间收案增幅差异较明显。2018年全年新收各类案件176.8万件,办结179.3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4%和7.5%,收结案均位居全国第三位。

通过大数据分析各类矛盾纠纷的始发原因、聚集地域、多发人群等,可以起到从源头预防纠纷,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作用。因此构建上端预防纠纷、节源分流、中端分层过滤、底端精准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漏斗式”模式,或许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技术安全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个人安全的重要性毋庸讳言。世界范围内,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常常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针对法院审判工作而言,笔者认为,须把握好司法公开与审判秘密之间的关系,外网公开与内网公开的界限,平衡好公开透明与保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关系问题。我们只有守护好“安全”这条底线,才能确保“智慧法院”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关键词: 解纷机制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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