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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培林:明晰界定各国排放权
  • http://www.lwgcw.com 2009-12-24 14:22:06 《瞭望》新闻周刊 刘培林
  •   在考虑了历史排放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公平的原则在国别间划分排放权,各国就有了自己的排放权账户

      哥本哈根大会博弈涉及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不过仍然可以从问题的本质入手,对之梳理一个大致的脉络。

      其一,“自说自话”的困局。

      减排谈判各项内容背后的最深层次的实质问题有两个:技术研发的钱由谁出,研发成果通过什么机制造福人类社会。

      人类社会大部分技术进步都是竞争性的私人市场组织的。私人机构研发技术的积极性在于,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研发成果或者包含着研发成果的产品而获利。而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研发活动之所以在竞争性市场上没有红红火火地开展起来,根本原因就在于把排放权作为全球公共物品对待,而没有明晰地界定各国的排放权,进而导致减排技术研发成果没有市场需求。

      一旦在全球性公共物品的语境下讨论减排问题,则不可避免地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局。不难理解,全球性公共物品与主权国家内部的公共物品有很大的不同,后者的融资、建设、运营主体很明确,就是本国政府;而前者则没有明确的决策和行动主体,只能依靠国别间的博弈和谈判。

      其二,历史排放责任。

      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执的焦点之一是发达国家是否要为其历史排放承担责任。

      发达国家历史上大量的累积排放,实际上是在地球能够承受的总排放量既定的情况下,占用了后发国家发展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所需要的排放空间。发达国家不承认这一点,其援引的理由是:今天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技术结构比发达国家历史上的技术结构更加低碳,所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同步减排。

      这是站不住脚的,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在一些领域的技术结构固然比发达国家历史上更加低碳,但这些技术均不是无偿从发达国家那里获得的,而是通过买专利、买设备或者接纳在发达国家丧失成本优势的产业而获得的。发达国家在享受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就应该承担这些文明所产生的历史排放。地球上有限的碳容量已经被发达国家占用了不少,应当由他们承担技术创新的义务;同时,他们通过大量排放积累起了物质财富和研发能力,所以也有能力承担技术创新的义务。

      发达国家先占用的排放空间,实际上是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发达国家的研发成果应该低成本或者免费提供给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口有权追求和发达国家人口一样的物质生活水平。这正是发展中国家诉求的本质内涵。此外,全球化条件下,发达国家大部分高排放的制造业都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了,两者的企业根本就不在同一层次上竞争。

      其三,解开困局的钥匙。

      一个根本的办法是在国别间明晰界定排放权,并把各国的历史责任都核算清楚。这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在考虑了历史排放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公平的原则在国别间划分排放权,则排放权就成为一种“准私人物品”,各国就有了自己的排放权账户。这个账户体系具有多种作用。

      应形成各方均按照规则、用数据说话的局面。这种框架下,那些历史排放多的发达国家的账户就是赤字,而发展中国家则是账户盈余。如果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资金援助、技术援助,则可以折算核减发达国家的账户赤字,并相应核减受益国的账户盈余。这种安排之下的技术进步速度,比其他排放权模糊不清的安排会更快。如果责任不清楚,发达国家减排压力不大,则其不需要研发新技术,或者研发少量技术就能够在国际谈判中过关。在排放权清楚界定之后,发达国家账户赤字大,他们也就有更强的激励研发新技术,而他们也恰恰是研发能力最强的国家。此外,发达国家同时还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新技术而抵消自身的账户赤字。这样,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就有了良好的长效机制。

      排放权的界定并不会约束实际排放在国别间的优化配置。如果这个安排覆盖了全球所有国家,那么每个国家都可以在直接出售排放权和自用排放权并出售最终产品两者之间权衡,哪个带来的经济利益更大就采用哪个。不难理解,碳排放生产率相对更高的国家最终的实际排放量相对也就更多,只不过其超过自身权益的部分排放要素需要付费购买而来。

      任何国家都没有理由实施碳关税。一个国家不能把自己企业的某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排放权挂钩,因为权益划分是公平的。如果某个国家生产某种产品,那是因为其权衡后认为自用排放权并出售产品能够取得更大利益。如果声称该产品没有竞争力,那完全可以停止生产该产品,而把腾出来的排放权空间用于出售而获益,但是不能既生产该产品,又对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道理就如同石油禀赋少的国家,不能以中东国家石油禀赋多为理由,而对后者的石化产品征收关税一样。(文/刘培林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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